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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知识讲堂
请问政府采购工程项下的监理招标和造价咨询招标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郭宪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造价咨询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监理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造价咨询不属于法条所列举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造价咨询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如果投标人漏报国内运杂费,评标时应当如何处理?

郭宪 :招标人漏报国内运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其他有效投标中的最高运杂费对其进行加价计算评标价 ;如果所有投标均漏报国内运杂费,招标文件应当事先约定一个合理的加价比例,评标委员会据此加价比例进行评标价计算。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1 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 ;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国内运杂费原则上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投标人漏报国内运杂费,一般属于非实质性报价缺漏项,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投标人确认漏报运杂费包含在其投标中的前提下,将其他有效投标中国内运杂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进行评标价计算 ;如果所有投标人均漏报国内运杂费,属于特殊情况,招标文件应当考虑此种特殊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应事先约定一个条款,即按照投标人各自投标报价的百分比(如 1%)核定国内运杂费,进行加价计算评标价。招标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对漏报的运杂费进行加价评估,中标合同价都应当以投标价为准。

某设备国际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 合同前在做合格供应商评价时发现中标人不满足我 司合格供应商的要求,主要是发现投标人机柜生产工 艺流程与投标时不一致,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要求, 现场管理与投标承诺相差较大。这种情况适用《机电 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 年第1号)第一百零八条重新评标的规定吗?

郭宪 :这种情况不适用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重新评标的规定。否决投标或认定中标无效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或者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否则招标人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擅自组织重新评标。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评标依法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条件不能与评标程序脱节。招标人不能在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评标程序以外另行设定其他评审程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程序和结果,以及招标人的定标都没有问题,因此招标人不能在中标人中标后撇开评标结果,擅自启动重新评标。

如果不能认定中标无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合同已成立,目前阶段应当适用《合同法》。如果中标人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如果违约达到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解除合同。

非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 立项的项目),如果想买进口水质分析化验仪器,是 否需要走国际招标程序?

郭宪 :如果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且拟采购的进口分析仪器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了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则应当采用国际招标采购方式。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应当依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判定 ;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应当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判定,对于设备而言,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六条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因此,如果该项设备依法必须招标,且拟采购进口设备,应当采用国际招标。

某工程监理服务招标,投标人不足3人,两次流标, 可以直接发包吗?

郭宪:工程监理招标因投标人不足3个,导致两次招标失败后,是否可以直接发包取决于项目性质。

如果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招标人可以直接委托监理。

如果,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又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直接委托监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并直接委托监理。

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虽然不同于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但工程监理招标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同属于工程服务类招标。招投标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专门的部门规章,但是工程监理招标可以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依据的部门规章进行操作。《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可以参照以上原则进行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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