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宪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在完成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直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不需要再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两种资格审查方式是互斥关系,发布公告的程序亦不能交叉。招标公告的邀请对象是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只能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特定申请人参加投标,因此不需再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发布均有具体规定,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个别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完成资格预审后再次发布招标公告,这属于片面理解和错误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原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于2004年8月11日公布,因其历史局限性,调整范围并未涵盖资格预审。《政府采购法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1月30日公布后,对资格预审公告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程序。此外,原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已于2017年10月1日废止,新公布施行的财政部2017年第8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进一步明确了资格预审项目不需重复发布招标公告,弥补了财政部18号令的瑕疵,是政府采购实务操作的最新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