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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知识讲堂
某国有资金设备招标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标法。在综 合评标法中对于价格部分,国家是否有明确评审要求?

郭宪 :编制招标文件和制定评标标准是招标人的权利。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综合评标法的价格评审标准并没有具体限制性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价格评审权重和评审细则。

此外,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政府采购货物招标的综合评标法的价格评审标准,商务部和财政部分别通过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进行了具体规定,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第八条规定,“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第十二条规定,“综合评价法的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0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对于其他类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参考上述规定制定价格评审标准。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甲因为投标文件没有逐页小签被评委会否决投标,原因是投标文件内目录上没有签字。投标人甲认为,目录不是招标文件给出的固定格式,是为了方便评委审看才加进去的,可以不签字。评标委员会认为,只要在投标文件内都应视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目录页没小签就应否决投标。请问如何界定?

郭宪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三)项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当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应当逐页小签。”因此,应当看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签署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须逐页小签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未逐页小签投标文件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则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否决投标意见是正当的 ;否则,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甲的投标理由不充分。

郭宪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 ;”因此,目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规模标准完全遵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的规定。

因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起草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在同步主持修改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为了避免与上位法产生冲突,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就没有具体规定强制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而是直接指向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开始施行前,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规模标准遵从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施行后,遵从16号令的规定。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乙公司某员工全权负责投标事宜,这样的授权有效吗?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吗?

郭宪 :法律未禁止法定代表人授权非本公司员工代理投标,根据我国法律,公司是自治组织,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公司以外的人代理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殊约定受托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员工,这样的授权是有效的。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应依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没有规定时不能否决。因此,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甲公司的投标。

郭宪 :撤销评标结果公示并重新组织招标属于终止招标。原则上,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为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负有《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定义务。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因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销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虽然《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对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做具体规定,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招投标活动监管部门在下列部门规章中都对招标人终止招标做了限制性规定 :

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2.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3.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03年第2号令) 第二十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八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国际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还对招标人终止招标后的法定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综上,评标结果公示后,如因不可抗力项目情况有变化,招标人可以撤销公示并重新组织招标,并且应当同时履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终止招标后的法定义务 ;否则,招标人不宜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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