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宪 :撤销评标结果公示并重新组织招标属于终止招标。原则上,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为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负有《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定义务。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因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销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虽然《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对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做具体规定,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招投标活动监管部门在下列部门规章中都对招标人终止招标做了限制性规定 :
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2.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3.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03年第2号令) 第二十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八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国际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还对招标人终止招标后的法定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综上,评标结果公示后,如因不可抗力项目情况有变化,招标人可以撤销公示并重新组织招标,并且应当同时履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终止招标后的法定义务 ;否则,招标人不宜擅自终止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