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宪 :“择优”的原则体现了机电产品的标的特点。机电产品不同于大宗物资或原材料,其性能优劣对于产品的功能实现、运行的可靠性以及运营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机电产品招标的评价标准不宜取决于单一的价格因素,而应该充分考量性能和价格等综合因素,体现“择优”的原则。
商务部1号令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价法”两种评标方法。其中,“最低评标价法”并非等同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是在投标实质性响应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再对投标产品的一般技术参数偏离和商务条款偏离进行加价评估,最终以评标价由低到高的次序评定中标候选人,实际上是综合考虑了性能和价格等因素,体现了机电产品的标的特点以及择优的原则。因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最低评标价法,不同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实质上是综合评估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郭宪 :货物招标的供应商,一般可以是制造厂商或其代理商。代理商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时,对于制造厂商的授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
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代理商获得制造厂商的直接授权,则代理商不得再授权给其他人投标 ;
如果招标文件对代理商参加投标没有特别限制,不需要制造厂商的直接授权,且制造厂商对代理商的授权不具有排他性,则代理商再授权给其他人投标并无不当。
郭宪 :两者不等同。机电产品范围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产品范围是两个不同概念。
附件1 “机电产品范围”是对1号令第二条第3款“本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的具体范围列示,其目的是从招标标的物分类的角度根据海关商品编号对机电产品类别进行范围界定 ;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产品范围由1号令第六条规定,凡属于第六条(一)至(六)项规定的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均应依法进行国际招标。
郭宪 :首先建议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严谨性以避免此类问题。在招标文件中除了要求投标人对重要参数应答响应外,还应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公开发布的样本或试验报告)作为证据支持,且评标以技术资料载明的信息为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仅依据投标人的主观应答满足即判定其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但实际上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招标要求的风险。
如果投标人已中标,则合同已经成立,不再存在废标问题。中标人提供的设备实际不能满足招标要求,招标人可以要求其按中标条件提供满足功能的设备,否则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郭宪 :供应商家数的计算与是否要求投标人出具制造厂家授权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财办库〔2003〕38号文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因此,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此规定,从而保证至少有3个不同品牌型号的产品参与竞争。无论采购人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出具制造商授权书,都不影响这个规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