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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知识讲堂

郭宪 :首先应当区分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如果属于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适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的规定,投标人不足3家也应当开标评标 ;如果属于使用国内资金的项目,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第四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招标人对后续操作具有选择权,即招标人可以选择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也可以选择不再进行招标,但是如果招标项目属于按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须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才可以确定不再进行招标。

郭宪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第六条“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第八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如需采购进口设备,需依照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进行国际招标。

郭宪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商务部1号令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因此,商务部1号令的地域调整范围与其上位法《招标投标法》是完全一致的,仅限于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在国外进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需要遵从当地的相关法律,不适用商务部1号令。此外,在港澳台地区进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具有特殊性,也不属于1号令的调整范围。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后,有民营企业入股。公司采购 设备是这个民营股东生产的,是否可以不招标?如果招 标,是否允许这个民营的股东参与投标?

郭宪 :如果采购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则无论作为招标人的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何,都应当进行招标。

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招标人的股东参与投标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只要是公平参与投标竞争,就应当被允许。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与招标人存在串标行为,否则应该可以参加投标。

计算进口关税时CIF的价格基数是否应当是算术修正和供货范围偏离调整后的价格,还是只是计算修正后 的价格即可,不用考虑供货范围的偏离?

郭宪 :进口环节税计算时CIF价格基数是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价,相当于进口清关时的合同完税价格,投标人不能因为存在供货范围偏离而获得额外补偿,因此,不应考虑供货范围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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