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商务 商业智慧
采购知识讲堂
我单位为央企二级单位,属于装配制造业,每年有 大量经营性物资采购和经营性咨询服务类项目,没有找到该类型采购适用于哪些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文件参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邀请招标、询价和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 请问 :上述提到的 这类项目是否必须招标?如果 不是必须招标项目,参照哪些采购方式或者参照哪些规定比较科学?

郭宪 :虽然国有企业采购经营性物资和咨询服务的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但如果采购项目不需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就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采购人可以自行制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既可以自愿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也可以采用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对于企业经营性物资和咨询服务采购,为使采购过程更加科学和规范,建议参照《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01-2016)中的“企业集中采购分则”行业推荐性标准进行集中采购操作。该标准将企业集中采购组织模式划分为批次集中招标采购、集中资格预审招标采购、协议集中招标采购三种基本模式,可以针对不同采购标的物类型和实际情况加以适用。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有4家代理商投标,分别代理了3家制造商,其中有一家制造商分别有两家代理 商,这两家代理商都有该制造商的合法授权,评议阶段4家投标人都评议合格。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正确的评议方式是应该按评标价格来评议授标,还是应该要求该制造商必须再指定某一家代理商为合法授权呢?如果两家代理商代理的是同一家制造商的产品,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后续评审是只能选一家合格,还是两家代理商可以独立评议?

郭宪 :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因此这两家代理商在认定投标人数量时,应当按1家投标人认定。但这个规则仅适用于开标时对投标人数量的认定,如果认定后的投标人数量满足3家以上的条件,则后续评审不受影响,不应再要求制造商指定其中一家代理商,评标委员会也无须选择其中一家代理商进行后续评审。正确的评标做法是评标委员会对这两家代理商分别独立进行评审,因为两家代理商的投标是独立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号)中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了说明,其中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但是并没有找到国务院对可不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如何规定的,仅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已废止)中找到“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这一规定。请问,如何判定国务院现行规定的金 额标准?

郭宪 :商务部令第2014年第1号第七条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而是指向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标准,是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目前正在修订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将做较大幅度调整,为使商务部令第2014年第1号的规定与修订后的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不产生冲突,因此商务部令第2014年第1号做了指向性的规定。

目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规模标准仍然按照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3号令第七条,“……(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声 明 :“若投标当天,美元汇率高于6.835,我司承诺投标报价相应调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原投标报价-(开标当日零点汇率-6.835)/开标当日零点汇率×原投标价”,请问评标时如何处理?

郭宪 :这个声明属于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对于其他投标人构成不公平竞争。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1.4条“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因本体大楼的建设未完工,其采购的物品在无法确定最终量的前提下急需定价,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单个数量的物品定价采购?同时,告知各投标人本次物品采购的总采购量待定,总造价不超过百万,这样的标次可以正常开展吗?

郭宪 :对于单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采购不建议采用单价招标。

单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不同于经营性物资采购,招标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即应当确定招标标的数量以及技术规格后再启动招标程序,中标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此外,投标单价与招标标的数量相关,一般规律是数量大则单价低,投标人在不确定数量的情况下难于报出合理单价。因此,单纯采用单价招标对投标人有失公平,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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