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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知识讲堂
某工程建设项目,A公司做了初步设计,后续招标人 通过国际招标选择关键设备。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能参加后续设备国际招标项目投标吗?

郭宪 :目前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但该条规定属于宣示性条款,主张适用时需要举证证明。

A公司虽然做了项目初步设计,但其本身并未参加该项目后续招标项目投标;而B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母公司,但与招标人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不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的规定。因此,只要B公司公平参与竞争,且没有证据证明影响了招标的公正性,就应当被允许参加后续设备国际招标项目投标。

省财政资金在某市建设一个工程项目,到项目所在地住建局办理建设手续时被告知没有进行招投标。该项目已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告,已经走了政府采购程序了,但是在住建局办理手续时不认可,认为应该属地管理,需在项目所在地进行招投标,之前的政府采购程序是无效的,请问专家这种情况怎么办?

郭宪: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首先,应该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采购人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则属于政府采购 ;如果采购人是企业,即使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也不属于政府采购。其次,《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无论该工程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之规定,属于住建部门监管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住建部门的监管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所以,如果该工程项目仅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操作,甚至未依法进行招标,应当及时进行纠正,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属地住建局的监管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请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人能否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的市场调研阶段与某一供应商签署保密协议?该保 密协议是针对本次招标设备技术资料和技术方案的获取。

郭宪:虽然在市场调研阶段,法律法规对此种做法并没有严格限制 ;但是,保密协议的内容亦不得影响后续招标的公平、公正性,比如存在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有违公平、公正的不当承诺等,以避免串标嫌疑。

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行政监督 部门查实评标存在重大错误,中标人不满足中标条件,是应当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行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号)第69条责令原评标委员会变更原评标结果并重新进行公示,还是根据1号令第108条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评标?

郭宪 :1号令第69条第3款规定“经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确认,变更原评标结果的,变更后的评标结果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公示。”第108条第1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第69条第3款适用于中标前,原评标委员会可以纠正评标错误 ;但中标后,不能再适用第69条,而应当启动第108条之规定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因为中标后,错误的评标结果“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所以只能适用第108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已成立合同关系,所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不能擅自变更中标结果,而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此外,商务部1号令第108条第2款规定,“重新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不得参与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招标人在重新评标时需特别注意,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竞争范围包括潜在投标人主体竞争范围以及投标产品原产地竞争范围两层含义。

郭宪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竞争范围包括潜在投标人主体竞争范围以及投标产品原产地竞争范围两层含义。国际招标的主体竞争范围为全球范围,即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制造商或贸易商都可以平等参与投标竞争,包括境内潜在投标人与境外潜在投标人 ;国际招标的产品原产地竞争范围亦为全球范围,包括关境内产品和关境外产品。因此,国际招标按投标主体和产品原产地区分,可能产生四种投标方案组合,即 :境内投标人投关境内产品,境内投标人投关境外产品,境外投标人投关境内产品以及境外投标人投关境外产品。而与国际招标相比较,国内招标的竞争范围则只有国内投标人投关境内产品一种确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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