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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知识讲堂
我们医院采用国际公开招标采购医疗设备,评标 委员会完成评标并提交评标报告后,我们发现对某投标人的技术评议结论是错误的,投标人事实上不满足招标文件的x号条款要求,但评委的结论是满足要求。那么我们作为招标人应当如何应对呢?

郭宪:招标人如果有充分依据认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错误,可以与评标委员会进行沟通并要求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如果评标委员会拒绝纠正错误,招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首先,如果评审错误是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疏忽造成的,则评标委员会有义务纠正自身错误并修正评审结论。例如,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价格或评分计算错误,或者对客观事实认定错误等,都应当依据事实及时纠正错误。

其次,如果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沟通后,评标委员会拒绝纠正错误,则招标人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门]投诉。”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主要当事人,也是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招标人有权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方式寻求救济。招标人的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评审错误系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且拒绝纠正错误,属于评标委员会故意违法,招标人投诉的对象应当是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实后,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必要时可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评审错误系评标委员会没有能力认定而产生,超出了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如投标人伪造或变造文件,评标委员会因不具有司法鉴定能力无法否决其投标,不能直接纠正评审错误,则招标人投诉的对象应当是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实后,可以认定投标无效,必要时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行政处罚。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开标时,投标人甲在 开标现场提出异议,认为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乙的代 表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因此投标无效。请问该异 议是否成立?应当如何答复?

郭宪 :投标人甲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但法律并未规定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以及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因此,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殊要求,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不必提交授权委托书。此外,即使投标人不派代表参加开标,亦不影响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答复投标人甲异议不成立并制作记录,投标人乙的代表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并不影响其投标的效力。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投标 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 件 ;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 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 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某项目网上递交标书刚好三家单位,其中一家 单位因解密锁的问题,没有完成解密,无法开启标 书。根据上述办法的条款,视为撤销投标文件。那 么本项目是不是视为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依法 重新招标?

郭宪 :本项目应当视为三个投标人参加投标,其中一个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不影响其他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效力,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对其他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视为”属于法律拟制,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应当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法律拟制条款之规定认定为撤销投标。投标人撤销投标是在投标截止时间截止、递交的投标文件已对投标人和招标人产生约束力之后的过错行为,因此撤销投标并不影响投标人数量的认定,本项目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应当认定为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其他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审,如果两个投标仍具有竞争性,可以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完成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如果两个投标失去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性质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投标人有权撤回其投标文件,且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亦有义务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本项目是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则该投标人没有过错,撤回投标意味着未能参加投标,故此种情形下本项目应当视为只有两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开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对进口产品 报价价格术语能不能做强制性要求?如要求进口产 品投标人需报DAP价格,以其他术语报价无效?

郭宪 :招标人可以将DAP等贸易术语作为对进口产品的强制性报价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的法定权利。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自主设定实质性条款。《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21条规定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原则上应当满足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应当加注星号(“*”),并注明如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因此,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该报价方式(DAP贸易术语)为重要商务条款(星号条款),投标人如不能响应,该条款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国企单位有个预算300多万的橱柜(衣柜)采购 需要招标吗?怎么判断货物是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满足基本使用工程的材料设备?

郭宪:橱柜(衣柜)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因此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不需要通过招标采购。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而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进行了细化规定,“……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因此,判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橱柜(衣柜)并非与工程不可分割,也不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所以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鉴于实践中对“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等抽象概念难以判断,为便于实务操作,也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即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材料设备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计、施工的材料设备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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