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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知识讲堂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内公开货物招标项目中, 如果公示期结束之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 人因自身采购计划变更或单纯的不认可评标结果, 招标人是否可以不定标、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郭宪 :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定标、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擅自终止招标,此种做法不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自身采购计划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此类因招标人自身原因终止招标的操作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据上述规定,招标人有可能承担被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以及相关责任人被行政处分等法律责任。

某公司的一个设备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 售期第二天到期,如果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个,我们能否在进行重新招标时直接修改技 术参数,而不发布澄清公告呢?

郭宪 :在此情形下,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并修改需求,但问题是重新招标可能花费更长的时间,从而影响项目工期。如果招标人希望一次招标取得成功,更为务实的做法是立即修改招标文件,优化采购需求,并且同时依法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和投标截止日期,争取满足3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原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招标人在修改招标文件后确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和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工程有关的货 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请问国有企业的工业生产线设备是否属于与工程不可分割的必 须招标的货物?

郭宪 :工业生产线设备属于与设备安装工程有关的设备,国有企业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工业生产线建设应当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其设备采购应当属于设备安装工程的采购,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前述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采购工业生产线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请问使用国内资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如果投标人少于3家单位,可以开标吗?

郭宪 :国内资金来源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少于3家单位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 :

第一次招标时投标人少于3家单位,招标人不得开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投标人仍然少于3家单位,招标人可以选择对2家单位或者1家单位投标人继续开标评标,也可以选择不再招标。其中,需要审批或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报立项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招标 ;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 ;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确定不再招标后,可以采取谈判、磋商、直接签约等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投标 人须知1.4.3规定投标人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 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问投 标人是否需要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或其他证明 资料?

郭宪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颁布施行的标准招标文件只是载明了投标人因被公示为失信被执行人而丧失投标资格的判定规则和标准,但是并未具体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交何种证明其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投标人是否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应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规定。

实践中招标人一般可以采用下列三种做法 :①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网页截图,以证明该投标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认定 ;②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书,承诺其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复核认定 ;③招标文件不要求投标人提供任何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直接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认定该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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