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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知识讲堂
请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横向比较不同投标文件对某一般技术参数响 应情况,并且以响应参数最优的投标文件为基准, 对其他投标文件的响应参数作为一般技术参数偏离 进行加价评估。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郭宪 :此种做法不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原则上应当满足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依据中应当包括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每个一般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该设备投标价格的0.5%,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列出该设备分项报价的,评标价格调整时按投标总价计算 ;交货期、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的偏离加价计算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另行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对投标文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加价应当是与招标文件设置的条款(参数)进行比较,而不是不同投标文件之间相互比较。因此,以响应参数最优的投标文件为基准对其他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技术参数偏离加价的做法不妥。正确的做法是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般技术参数为基准,对响应参数要求的投标文件不进行加价评估,而对偏离参数要求(在允许偏离范围内)的投标文件具体设定一个范围在 0.5% ~ 1% 的偏离加价率。

郭宪 :建议潜在投标人在领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及时在招标网上完成免费注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的不得参加投标,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虽然1号令规定的投标人最迟完成招标网上注册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但是,由于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后,潜在投标人有可能对其内容提出异议,并且1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而如果潜在投标人在此阶段未完成网上登记注册,就无法按照1号令的要求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潜在投标人在领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及时在招标网上完成免费注册。此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示潜在投标人提前在招标网上注册登记。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如果制造商授权三家 贸易公司,该三家贸易公司都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那 么这三家贸易公司的投标都有效吗?还是无效?

郭宪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这三家贸易公司应当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但其投标均有效。

商务部1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如果根据此款规定认定的投标人总数量不足三家,则应当停止评标 ;如果认定的投标人总数量为三家以上,则应当继续评标,且该三家贸易公司的投标彼此独立,均按有效投标继续进行评审。

1.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的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格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15分,评标价格每高一个百分点减1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加0.5分。
2.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的最低值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格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30分,评标价格每高一个百分点减0.1分。

郭宪 :这两种综合评价法价格评分设定方式标准都不能充分体现低价优先的原则,因为不能够保证所有不同的报价值仅对应唯一的评分值。例如依第二个设定标准,假设投标人甲的评标价格为评标基准价的3倍,其价格评分为0分;投标人乙的评标价格为评标基准价的4倍,其价格评分亦为0分。甲、乙两投标人评标价格不同,但价格评分却相同,明显没有体现低价优先的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议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评价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评价值和最小可能评价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最高评价值和零评价值。”

合理合法的做法是参照政府采购低价优先的评审标准,即以有效投标人的最低价为基准价,设定反比例函数计算价格评分,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这与商务部1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请问投标人写的投标有效期如果多于招标文件要求 的时间,是属于优于,还是违背招标要求?反之,如果少 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怎么处理?

郭宪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投标有效期如果多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属于满足招标要求 ;如果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而招标文件又将投标有效期设置为实质性条件,则属于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有效期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同时有利于招标人及时和有序地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工作。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是投标有效期的底限,投标人自愿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如果多于这个底限,属于满足招标要求,其投标有效性不应受到影响。

鉴于投标有效期的重要性,招标人一般会将投标有效期设置为实质性条件。如果投标人响应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十一)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因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直接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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