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宪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投标有效期如果多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属于满足招标要求 ;如果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而招标文件又将投标有效期设置为实质性条件,则属于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有效期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同时有利于招标人及时和有序地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工作。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是投标有效期的底限,投标人自愿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如果多于这个底限,属于满足招标要求,其投标有效性不应受到影响。
鉴于投标有效期的重要性,招标人一般会将投标有效期设置为实质性条件。如果投标人响应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十一)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因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直接予以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