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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知识讲堂
在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开标过程中,招标 代理机构发现某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中报了两 个选择性报价。该投标人是否可以继续参加开标? 招标代理机构可否当场宣布否决其投标?

郭宪 :该投标人可以继续参加开标,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当场宣布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因此,除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通过资格预审、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法定拒收情形外,招标人都应当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公开开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因此,该投标人报出两个选择性报价,其投标应当被否决。但是,否决投标属于评标工作范畴,而评标工作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在开标现场宣布否决投标,只能客观、如实公布投标人的报价情况。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甲公司提供 的业绩是被其收购的乙公司在收购发生之前的业 绩,请问该业绩是否算是甲公司的业绩?

郭宪 :该业绩可以视为甲公司的业绩。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甲公司收购乙公司属于吸收合并,被收购的乙公司注销后,收购方即甲公司是可以承继其业绩的。

郭宪 :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特殊情形外,个体户作为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户属于自然人,不属于法人、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特殊情形外,个体户不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的适格主体。

郭宪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前应当成就的前提条件包括 :

1.项目已立项。PPP项目已完成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经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2.项目“两评一案”已经政府审批。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已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

3.项目已按规定入库。采购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和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如项目未能及时入库,会影响项目投资和政府财政资金的落实,并且无法享受PPP相关优惠政策。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抽取到的评标专家 中,甲专家已从A公司退休5年,但A公司现已更名 为B公司,乙专家也已从B公司退休1年。这种情况 下,甲、乙两个专家是否算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 标设施办法(试行)》所限制的“来自同一法人单位” 情形呢?

郭宪 :这种情况不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设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所限制的“来自同一法人单位”情形。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所需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类别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此条规定中限制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比例的目的是避免产生过于集中的倾向性评标意见。但是,“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含义仅限于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因此,已退休专家不受此条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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